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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起纠纷,公正法律刨病根,卫辉市法院判决一起借贷离婚案中案

发布日期:2024-03-20 浏览次数:28

记者:伯豊  

曾几何时,一起闹的不可开交的异地民间的借贷纠分,掺杂着被告夫妻的聚散离合而愈显扑朔迷离的案中案,终于2016年11月28日,在卫辉市人民法院乍见分晓,尘埃落定。此案的成功判决,彰显了国家法律的公平,验证了卫辉法官的公正,得到了当事人的满意,赢得了社会的好评。

2014年8月1日,卫辉市的张某某经熟人介绍,跑到长垣王某某处,以2%的月息借贷30万元,用于工程建设。双方约定:借款期限半年,以张某某位于卫辉市针织厂的住宅楼一套抵押。借款到期后,经王某某催要,张某某于2015年5月23日,归还本息7万元,遂将借据更换为270600元,但未约定还款期限。就在此时,张某某以向银行抵押贷款为由,将交给王某某的房产证拿了回来,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270600元借款无果,无奈之下,王某某一纸诉状,将张某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。那知道,被告夫妻二人因婚姻纠纷在还贷问题上互相扯皮,成了该件诉讼中的案中案。

被告张某辩称:原告所诉属实,但经营困难,无力偿还。被告妻子则辩称:我们夫妻感情不合,已分居多年,现已离婚,前夫债权,与我无关。

面对如此复杂的借贷案件,胸怀公正天平的法官们,剥茧抽丝,审验证据,交换质证,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,依法论证。

二被告夫妻的离婚手续是在2016年9月21日办理的,而借贷30万元的时间是2014年8月1日。至于他们夫妻2014年就签有离婚协议,但未经国家机关离婚登记、或者法院的调解书、裁定书、判决书确认的,不应作为解除婚姻的依据。所以应视为婚姻存续期。而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。于情在理,于法有据。故判决如下:

被告夫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共同偿还原告270600元债务,并支付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86592元。

于此,这桩借贷离婚案中案落下了帷幕。于此,公平得到了维护,正义实现了延伸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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